关于六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通报

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 2020-11-20 13:22

一、县委第五轮巡察中发现县农经中心、县水利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人社局、县应急局、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存在问题。县农经中心:该中心会计违规报销汽油款300元;5名工作人员每人多报销出差补贴100元;借用人员古某无依据报销住宿费、餐饮费、会务费共计14580元;郝红梅、蔚海林违规报销统计培训费546元。县水利局:县水利局干部安永昌违规报销临汾至离石汽车票1张78元;王海明违规报销汽油款380元。县广播电视台:原党支部书记、副台长薛春奴违规领取维护村村通下乡补助400元。县人社局:原副局长薛海茹、吴祥锋等6人违规报销伙食补助960元;薛海茹、刘志新、成杰等虚列票据报销交通费270元;高鹏、李月莲、岳辉辉、薛于江等违规报销差旅费572元;岳辉辉在无公车使用记录情况下,报销过路费、停车费等共计986元;刘志新、刘涛虚报住宿费200元;张建忠违规报销出差培训等费用2600元。县应急局(原安监局):安监局原副局长任候新等10人违规报支伙食补助1290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2013年12月21日,综合执法大队无依据支付杜永宏、秦二飞等6人中秋、国庆、元旦加班补助4400元;2013年3月21日,综合执法大队无依据支付杜永宏、秦二飞等9人加班补助10000元。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和县委书记专题会议研究,责令以上当事人将违规报销费用全部退回,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由所在单位将退款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二、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方山分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工作人员下乡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问题。2019年中秋国庆期间,县纪委监委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方山分局、县应急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在方山县金晖瑞隆煤业有限公司下乡就餐时,未按规定缴纳伙食费问题,其中市生态环境局方山分局涉及金额1080元,国家税务总局方山分局涉及金额532元,县应急局涉及金额2680元。经县纪委监委专题会议研究,责令以上单位要严格执行县委有关规定,责令所涉人员补交伙食费。

三、大武镇原镇长任星星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3年7月,时任大武镇镇长任星星召集镇高速公路协调领导组成员开会,决定发放2012年度高速公路建设协调组6名成员出勤补助,全部按8个月240天计出勤补助,每人每天发放补助50元,共计发放出勤补助66000元。2019年7月,任星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将违纪金额予以收缴。

四、峪口镇张家塔村党支部书记赵裕明违规发放福利及中午饮酒问题。2019年6月20日,赵裕明主持召开村两委会议决定,给该村党员每人发放一袋白面,造成不良影响。6月25日上午,赵裕明组织全体党员在观看警示教育片后召集全体党员进行了预备党员和积极分子的推选,事后在峪口镇四季福饭店聚餐并饮酒。2019年8月,赵裕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五、积翠卫生院院长薛祥彪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2017年至2018年,积翠卫生院院长薛祥彪未经会议研究,用单位经费两次违规给全体医护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共计3200元。此外,薛祥彪还存在其他违纪行为。2019年12月,薛祥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六、县水利局水保监督站原站长冯海明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2012年,时任县水利局水保监督站站长冯海明,与刘兴旺合伙筹资兴办绿华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冯海明占股30%。2016年,因公司亏损,冯海明退出绿华园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股份转到刘兴旺名下。2019年12月,冯海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